指遭業主濫收水電費 劏房戶入稟小額索償1806元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2/25 16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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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索人梁顥齡(左5)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,指控業主濫收水費及電費。(經濟日報記者攝)

租住劏房戶的婦人今日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,指控業主濫收水費及電費,行為屬違法,遂入稟向業主追討多收取水電費用共1,806元;另向業主追討退租後被拒付按金1,000元。

申索人梁顥齡,被告人為吳育雲。入稟狀指,申索人與女兒租住被告人位於荔枝角道一劏房,由2015年7月21日租至2017年7月20日止。

被告人於2016年始收取申索人每度水費15元,電費則每度為1.5元。申請人表示沒有留意被告人多收水費及電費的行為屬違法,直至社工告知才得知。

申索人指,根據水務署住宅用水價目表,收費應以累進制計算,而非劃一收費。而水務署的《水務設施規例》任何人未經水務監督書面許可,不得出售來自水務設施的用水。根據中電的《供電則例》,客戶不能供電給第三者。

申索人又指,中電於2016年12月宣布向所有客戶發放燃料費特別回扣,回扣款額將按客戶2016年全年總用電量每度電2.3港仙計算。申索人認為租客才是該單位電力用戶,加上每月繳付電費,業主應將回扣發還給租客。

申索人另指退租後,遭業主拒絕退還1,000元按金,做法有違租約。申索人現向業主追索多收水費及電費共1,806元,以及拒退還之1,000元按金,金額共2,806元。